贫穷是卖身的理由?
闲来无聊,信手打开收音机听到这样一则消息:
江苏省公安厅在六一儿童节那天出台并实施了《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》:对卖淫嫖娼者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,以及以口淫、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,属于”情节较轻”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对卖淫嫖娼人员,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,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: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、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收容教育;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犯的,实行劳动教养,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,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;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;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;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,初次卖淫嫖娼的;患有传染病等严重疾病不宜执行拘留等五种情形的,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。
听起来有点意思,对卖淫者来说似乎是个不错的消息。现在是人权社会,连卖淫都越来越“人性化”了。有人评论时做了个比喻:如果我因生活所迫抢了点钱怎么办?“因生活所迫”这五个字似乎在为其制造一个借口。
如何界定是“因生活所迫”。吃不上饭是生活所迫?那么没钱花算不算为生活所迫?不愿意吃苦,去卖淫就算因生活所迫?不同的人对生活的要求是不一样的,对有些人来说不堪承受的艰难生活,对另外一些人也许是幸福生活。只要肯动手,中国还没有到有力气没地方使的地步吧?不难想象,这无疑会为执法者滥用权力撕开了一个口子。
如何界定第一次卖淫?几乎可以断定是,所有没被抓获过的卖淫者,第一次被抓肯定都说自己是“因生活所迫”,而裁定是不是第一次卖淫的由执法者说了算,当今社会,物欲横流,执行者将有可能随意扭曲法律的尺度。此规定无疑赋予执法者太多的权力,甚至有可能只手遮天,而且还会给没有被抓获的卖淫者带来暗示:只要谨慎些即可,就算被抓,反正也是初次,只要自己能被认定“因生活所迫”,处罚会很轻。毫无疑问的在无形中助涨卖淫气势。
当然话说回来,这年月干啥都不容易,连卖个淫都这么难。存在即是合理的,妓女存在多少年了?中国人通常只把事情分为黑白两种,不是对的就是错的。如果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,没有人卖淫那才叫恐怖!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社会问题,恐怕卖淫者会越来越多,更可怕的是她们全跑到江苏去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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