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thly Archives: 六月 2006

贫穷不是堕落的理由

闲来无聊,信手打开收音机听到这样一则消息: 江苏省公安厅在六一儿童节那天出台并实施了《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》:对卖淫嫖娼者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,以及以口淫、手淫等方式初次卖淫嫖娼等情形,属于”情节较轻”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对卖淫嫖娼人员,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,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: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、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法收容教育;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重犯的,实行劳动教养,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,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;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;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;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,初次卖淫嫖娼的;患有传染病等严重疾病不宜执行拘留等五种情形的,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。 听起来有点意思,对卖淫者来说似乎是个不错的消息。现在是人权社会,连卖淫都越来越“人性化”了。有人评论时做了个比喻:如果我因生活所迫抢了点钱怎么办?“因生活所迫”这五个字似乎在为其制造一个借口。 如何界定是“因生活所迫”。吃不上饭是生活所迫?那么没钱花算不算为生活所迫?不愿意吃苦,去卖淫就算因生活所迫?不同的人对生活的要求是不一样的,对有些人来说不堪承受的艰难生活,对另外一些人也许是幸福生活。只要肯动手,中国还没有到有力气没地方使的地步吧?不难想象,这无疑会为执法者滥用权力撕开了一个口子。 如何界定第一次卖淫?几乎可以断定是,所有没被抓获过的卖淫者,第一次被抓肯定都说自己是“因生活所迫”,而裁定是不是第一次卖淫的由执法者说了算,当今社会,物欲横流,执行者将有可能随意扭曲法律的尺度。此规定无疑赋予执法者太多的权力,甚至有可能只手遮天,而且还会给没有被抓获的卖淫者带来暗示:只要谨慎些即可,就算被抓,反正也是初次,只要自己能被认定“因生活所迫”,处罚会很轻。毫无疑问的在无形中助涨卖淫气势。 当然话说回来,这年月干啥都不容易,连卖个淫都这么难。存在即是合理的,妓女存在多少年了?中国人通常只把事情分为黑白两种,不是对的就是错的。如果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,没有人卖淫那才叫恐怖!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一些社会问题,恐怕卖淫者会越来越多,更可怕的是她们全跑到江苏去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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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什么让我们拒绝改变

阿辛说,阿雅罢工远走美国,宪哥哭了。一时间,不论是观众还是搭挡无不伤离别。这一刻,我心里有个疑问:是什么让我们拒绝改变? 如果主持人天天换的话,阿雅的离去根本就微不足道。 如果有一天我们失去了双手,也许我们就失去活着的勇气 一份多年的情感,一朝情变,结局该会如何? 我们习惯在《我猜》里看到阿雅;我们习惯挥舞着双手;我们习惯另一半的存在;我们习惯一份稳定的工作;我们习惯…… 美国有个人叫Jack D. Hodge,他在《习惯的力量》一书中讲到:行为变为习惯,习惯养成性格。我们习惯某种感觉或物体,我们的性格对这种习惯无形中就产生出一种依懒,以致于我们很难去接受改变.。 追求稳固似乎成为文化的传承,从小我们就听到稳定工作、稳定的收入、稳定的家……之类的话,所以渐渐的就这样被念叨过来了,继而后来应该是发展一种惯性思维模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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勇气可嘉

朋友讲了个故事给我听。朋友也说不清原文了,大约是这样: 某靓女在公共浴室冲凉,浴中发现自己未婚夫送给自己的定情信物被人拿走。情急之下一丝不挂的追出浴室…… 结果我不知道如何,朋友是问我如何选择。我十分佩服这某靓女,实在是勇气可佳。只是有一二事不明: 第一,定情信物对她意味着什么? 第二,在祼奔前一刻她是否有过思维意识? 为了”定情信物”而放弃一切,这种不固一切的行为需要相当大的勇气。我猜她当时心中应该只有一个信念,就是把东西追回来。那个对她来说…… 问题好像是如果你是她的未婚夫,你会选择跟她解除婚约吗? 下面说说我的选择:第一、我会对这位女子产生万分的敬意。第二、我会解除婚约。 万分的敬意,我觉得也许形容不恰当吧!但应该就是那类意思。对待我送给她的东西比命还重要,所以我不可不为之动容。我会解除婚约,因为这使她失去理智。一个没有理智的和判断能力的人,可能不大适合附合作为我妻子的标准吧!至少目前是如此…… 当然话说回来,这些只是现在的相法或者说我理智状态下的想法。也有可能选择其他方式来处理,如:私奔…… 总有那么些事情让我们很无奈,近在咫尺,却无法触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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